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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不是你想要就能要!

    薄福永     2019-07-29 14:47:54     浏览:0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薄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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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不是你想要就能要!


    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夺子大战”。

    那么,哪些因素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我们有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团队的法官助理周羚敏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抚养权解决的是谁优先抚养未成年人的问题。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谁优先抚养。如双方产生争议,一般而言,取决于亲情关系、个人情况、经济能力、子女意愿、辅助因素等多种因素。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规范。


    ◆图解如下:



    01

    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02

    2-8周岁的子女


    以下为有利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正因素”:


    1、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的)。


    以下为不有利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负因素”: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品行情形(如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恶习、道德品行恶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3、不尽抚养义务或侵害过未成年子女的(如有虐待、遗弃子女等;教唆、胁迫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或者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在分居期间阻挠另一方正常探视等)。

    4、抚养能力存在缺陷的(如伤残、无收入保障等导致自身生活存在困难的)。


    03

    8周岁以上的子女


    除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外,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当征询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和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影响抚养权归属的若干因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未成年人年龄等个体差异,各种因素的优先及比重情况,往往依赖于法官的综合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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