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阅读微信公众号的习惯,看到好的文章,有的还会对文章进行“打赏”。不过,微信“打赏”模式自应用以来,也出现了各种问题。
近日,外地一微信网友就为此怒告厦门一家公司,认为该公司微信号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要求返还打赏文章的66元。“打赏”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微信“打赏”之后,可以要求退款吗?昨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因打赏引发的官司,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起诉
认为文章“失实”,要求退还“赏金”
今年1月27日,厦门某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质疑一个筹款公益项目的文章,该文章题为《请托凑数、推APP、关联交易、真会玩》,文章中对该筹款公益活动提出质疑,认为其存在请托、推广APP和疑似关联交易的行为。
次日,该公司收到公益项目发起方的活动说明及对相关质疑的回应后,在文章后留言:“已经收到发起方回复,项目其实挺好的。大家都很坦然面对质疑……文章中确实也有部分不够准确的地方,例如保费总额的计算等等……”
随后,该公司又在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澄清关于2019年1月27日发表的讼争文章问题及后续情况。文章中,该公司表明该公益活动有实际开展,其对此表示抱歉,认为请托的事情不存在,系其误信聊天记录,同时保留对该公益活动关联交易的质疑。
2月2日,该公司负责人又发表题为《实锤个球!以你们丢人的智商确实看不懂几个大字!》,说明其故意给错数据的问题,“我在数据上设置了陷阱,我知道正确的数据,但是故意给出错的,你们自查去,别根据我给出来的数据去做账”。
2月21日,海南网友李女士为讼争文章打赏了66元,并留言:“公益需要大家监督,社会才能更好,加油。”
5天后,李女士再次留言表示,既然文章不实,打赏的钱可以退吗?她说:“既已证实,为何不发文纠正自己的错误,公益需要监督,监督公益的人同样需要监督,请问发现文章不实,打赏的钱可以退吗?”
争议
66元“赏金”,该不该退款?
因发表质疑文章的微信号运营方至今未退还李女士打赏款,李女士起诉到思明法院,并要求公众号所属公司返还其打赏的66元。
由于讼争文章推送后,该微信公众号收到项目方的回复后,继续发文承认请托事情不存在等。因此,李女士认为,该公众号发表文章是为了博取打赏,但是该公众号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违背了赠予合同的主要义务。
面对李女士的起诉,被告公司答辩说,文章中的每一点质疑,公司都提供了公开的事实截图并注明信息来源,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对于案涉公益活动,公司是以善意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存在骗取打赏虚构事实的行为,公司也及时跟进后续情况并进行公开披露。
被告公司还提出,公司在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2日多次对活动作出解释,而李女士的打赏发生于文章发表后的一个月(即2019年2月21日),此后再指责公司虚构事实,李女士的做法及理由令人怀疑。
判决
自愿“打赏”赠予,合同生效不能退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微信用户,在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后,自愿以“打赏”的方式赠予公众号款项66元以示鼓励,并未向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判决指出,公司在了解了情况后,及时发布后续文章进行更正和说明,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李女士与公司之间的赠予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公司并不因此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李女士不享有赠予合同撤销权,其不得撤销赠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打赏款项。
而且,文章发布于2019年1月27日,李女士在文章发布一个多月后,亦是在后续文章发布之后于 2019年 2月21日进行“打赏”,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定李女士的赠予行为系其综合判断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如诱骗读者打赏则应当退回赏金“打赏”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都属于无偿赠予?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被打赏人退款?
对此,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认为,微信打赏行为是读者对被阅读对象的欣赏、喜爱而做出的赠予行为,能否退款不能一概而论。虽然上述案件中李女士打赏的赏金不能退,但是,有的情况下微信打赏是应该退回赏金的。
比如,作者或运营者存在欺诈读者或虚假营销、诱骗打赏的内容,打赏读者就有权利要求退回赏金。当然,如果是作者或运营者已就做了公开澄清,且该澄清内容能为读者接触了解,比如该澄清文章直接附在正文后面等显著位置,则之后打赏读者就丧失了以被欺诈为由索回赏金的权利。
如果作者或运营者不存在诱导打赏、民事诈欺行为,则赏金一经打赏,赠予合同就发生了法律效力,读者也就无权索回赏金。
陈奇斌律师建议,运营平台可以设置赏金打赏前风险提示功能或设置赏金打赏数天内后悔权,以减少不必要纠纷发生,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